案情介绍
2007年11月25日,某财团公司向吴某借款72万元,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期间,吴某通过电子银行汇款方式将借款分8笔会到某财团财务总监胡某账号,借款累计金额为72万元。2009年8月17日,吴某向某财团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函,要求其在7日内返还欠款,某财团公司接到催款函之后加盖公章。最后某财团公司以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为由拒绝返还吴某的欠款。吴某遂将某财团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定,吴某虽然没有书面的借款协议,但是却有电子银行转账记录作为佐证,同时也有加盖某财团公章的催款函等这些事实证据。最后,判决某财团公司应当返还吴某的72万元借款。
律师说法
出借人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在纠纷发生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意,此时法官需要综合交易习惯、证据性质,依法进行自由裁量,判断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合同。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必要的事实和证据,包括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记录、职务行为记录、当时的承认、事后的追认,只有有了足够的证据,在法庭审理中,法官认为证据充足,自由裁量才有意义。假若没有充足证据,即以当事人法庭陈述或不全面的证据作出判决,自由裁量就是空话,反而滋生司法不公的根源,法官就会驳回出借人的起诉。
书面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除此之外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如果没有书面借条的情况下,就要寻找其他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说服法官相信存在借贷关系。证据必须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寻找符合证据三性的间接证据就是诉讼胜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