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期间,黄某某以欠他人钱为由向王某某借款30000元,但未向王某某出具借据。王某某给付黄某某30000元钱款后,黄某某将向他人借款出具的借条交由王某某收执。2011年7月10日,王某某向黄某某催还该30000元借款,黄某某对该借款认可,但一直未予归还。王某某故诉之法院,请求处置。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某以归还他人借款为由向王某某借款30000元,双方之间虽未书写书面借据,但电话录音资料、王某某提交的黄某某书写的借条可相互印证双方之间有借款行为存在,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该电话录音的内容存在疑点,分析该录音得知王某某既没有黄某某向其出具的借条,也没有其向黄某某付款的依据,连借款时间也不清楚,仅举证本案电话录音、2007年的借条,尚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向王某某借款30000元未还的待证事实。
再审法院认定二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该录音证据的录音技术条件较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
出借人无借条、无转账凭证,只有电话录音,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会结合录音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清晰性予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