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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利息产生纠纷怎么办,如何处理借贷利息纠纷

此文章帮助了253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00万元,未明确载明利息及利率。之后被告陆续分18次向原告账户转款共计564.27万元。对付款性质双方说法不同,原告陈述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口头约定月息3分、随借随还,因均采用转账往来,2014年4月1日后未再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借条,已归还借款也未收回借条。被告转出银行流水帐中2014年7月21日100万元、8月27日190万元、2015年1月5日30万元、2月27日30万元、3月18日90万元、5月15日一笔50.7万元中50万元,共计490万元系归还本金,现结余本金80万元,其余12笔零星款项及2015年5月15日一笔50.7万元中0.7万元,共计74.27万元均系被告分段计算的利息。被告陈述称,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无利息,所还款项均应认定为本金。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按照月息3分计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只能按照四倍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的利息可以折抵本金。双方借款关系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四倍上限为月息2分。超过部分利息折抵本金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52433元。

二审法院认定,对于借款利息可通过书面及口头形式进行约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对于合法的利息约定,都应予以保护。本案中上诉人马明杰、沙慧敏与被上诉人杨晓霞虽未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利息,但从双方往来账目明细可反映出,上诉人马明杰、沙慧敏对其向被上诉人杨晓霞的借款支付有利息,应可认定当事人就借款的利息进行了口头约定。而且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数额结合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上诉人杨晓霞所称双方之间就借款未约定利息也不符合常理。故上诉人马明杰、沙慧敏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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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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