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5月,何某为完成工程项目向王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如到期不能还清,北方某公司可以从给付何某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给付王某,北方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刘某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何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还款,北方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刘某无权代表北方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另从借条的表述看,并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北方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律师说法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仅仅写明“经手人”或“中间人”等字样而没有注明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担保人在为他人债务作保时要注意以下内容:
1、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2、同一债务上有多个担保的,最好明确约定保证份额或争当后顺位担保人。《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
3、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向债务人追偿时给自己追偿成功设置了一个保障。所以,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