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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借贷纠纷为幌子虚构借贷诉讼,可能构成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236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陈某与包女士结婚多年,后两人因感情破裂,请求杭州市某法院判决离婚。但在分割家庭财产时,陈某突然拿出一份法院调解书:陈某向沈某借款80万元,沈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以夫妻共有的房产清偿债务。

包女士不服该调解,向检察机关申诉。

法院观点

经过对借款协议的笔迹、庭审过程等细节的审查,检察机关发现,原来这是陈某“自导自演”的一出“苦情戏”,为了不让妻子分得更多财产,陈某与“债主”沈某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转移部分财产,才有了这场借款纠纷。

之后,法院经再审撤销了该调解书,并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上述案件中,由检察机关追诉犯罪嫌疑人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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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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