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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借贷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或涉嫌虚假诉讼罪

此文章帮助了352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夏甲、夏乙分别为杭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2010年,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评估拍卖。为了多分得拍卖款偿还个人债务,夏甲伙同夏乙等人以伪造借条的方式,指使亲友向杭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总标的为1250万元。同年9月,两人亲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得参与分配执行款。2011年1月,真正债权人施某等人认为上述债权涉嫌虚假诉讼,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件有疑点,遂将案件移交杭州市检察院,后转交区检察院办理。办案人员在审查中发现,这起借款纠纷案中,借条的落款年份不同,所用的纸质、水笔却类似;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且多数借条在超出诉讼时效后,债权人仍予以确认,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调解过程极为顺利……抽丝剥茧后,办案人员发现都是为规避执行而增设的虚假诉讼案件。

随后,区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局。办案检察官制作了案情分析、证据清单等材料提前介入侦查。最终,12名涉案人员均受到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2、法院未发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而做出有效判决情形下,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更好的完善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必须是声明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在立案阶段必须加强对原告的身份核查,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其利益的事实,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2)确认为虚假诉讼的,应当将原诉讼的原被告作为共同被告。这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辩论质证,查清案件事实;也有利于法院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

(3)在诉讼中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无论是原诉讼当事人,还是本案诉讼的原告,都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3、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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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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