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于1999年向孙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但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刘某一直没还。2013年底,孙某将刘某诉至法院,龙某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双方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保护。而且,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予以催收,出借人可随时主张返还。法院审理后判决,要求刘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律师说法
本案自1999年出具欠条后,等到2013年才诉至法院,间隔14年之久,貌似超过了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2年,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普通诉讼,因此,如约定了还款日期,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从还款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的2年时间)。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因是否约定还款时间而不同。借贷双方如对还款时间有约定的,诉讼时效自约定到期日起算;借贷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法无法确定的,则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返还,故诉讼时效自主张的还款日期起算。
提醒各位债权人,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不能让自己的债权变成自然之债。但是一旦超过诉讼时效,还有以下措施可以补救:
1、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2、双方重新达成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4、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书或询证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债务的行为,视为重新确认债务,债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