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与赵某系母子关系,赵某与石某是夫妻关系。2007年,赵某与石某开始租房同居。2009年6月5日,徐某汇款10万元给石某。2009年12月3日,赵某与石某登记结婚。2011年6月石某起诉离婚,后撤诉,双方现已分居。2012年2月,徐某起诉要求石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徐某声称借款时不知道石某与赵某的恋人关系,赵某介绍石某时说石某是其同事,石某家里盖房子需要用钱,徐某同情石某才把未到期的存折提前支取了,在银行外把钱给了石某。赵某和石某结婚至今她都不知道。赵某一审作证时陈述:石某第一次要借钱时徐某说没有名分不能借,后来同情她才借的;二审庭审的时候又换了另一种说法。石某辩称:10万系徐某给自己和徐某之子赵某结婚的费用,该笔钱是彩礼性质,且已用于准备婚礼的花费上,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再者,当初家里盖房子,父母出了30万,根本不需要借钱。另外,徐某也从来没有向其要过所谓的10万元借款。二审中徐某申请赵某的同事出庭作证,证明石某曾对同事说从徐某处借钱用于家里盖房。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石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后徐某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借贷案件发生在亲属(存在较为亲密关系的,如情人、恋人关系也在本文讨论之中)之间,直接证据往往较为单一,主要是借条、欠条或者银行转账凭条,此外就是当事人之间的陈述。虽偶有证人出庭,对查清案件事实作用也不大。因此,此类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往往要凭借法官的心证,要使法律事实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事实,经验法则、生活常识在案件处理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赋予了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来认定证据的权力。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证据法上的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它是法官结合日常生活中亲身经历所领悟的或者借助相关信息资料而取得的知识,对有关事物的因果关系或者一般形态进行归纳,得出对案件事实判断起作用的理性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