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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超过担保期限,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此文章帮助了213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原告李剑在建筑工程市场上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陆宝华,正好遇上被告陆宝华有一栋厂房设备需要建设。被告陆宝华放言,决定将工程给那些借钱给他的人承包。2008年5月27日,原告得知这一信息后,与被告陆宝华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陆宝华向原告借款9.5万元,同年6月27日前还款,并由被告覃克显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按照约定被告陆宝华在签订合同之时拿走借款,但被告陆宝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陆宝华索要借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被告陆宝华还款,并要求被告覃克显负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陆宝华偿还原告李剑借款本金9.5万元,被告覃克显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

律师说法

1、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陆宝华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覃克显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即原告借给被告陆宝华9.5万元到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告覃克显主张权利,但原告直到起诉时才向被告覃克显主张权利,大大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限。故原告要求覃克显负连带偿还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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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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