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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到法院起诉借款纠纷,借款人拒不到庭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52人  作者: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黎某系重庆某医药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与王某认识。二人除工作上的往来外,还私下建立起民间借贷等经济往来关系。2011年5月,王某在绵阳城区投资60万元成立一家茶楼。2011年11月16日,黎某来到绵阳,与王某进行了经济往来方面的结算。经结算,王某累计欠黎某借款91万元未还。在黎某要求下,王某和妻子冯某共同向黎某出具一张91万元的书面借条一张。2011年11月17日,在黎某的催要下,王某向黎某还款8万元。此后,王某未再向黎某履行还款义务。后来,王某因不堪忍受黎某苦苦追债,只得选择躲避。2012年8月1日,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和冯某告上法庭。

法院观点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向承办人寄来一份答辩材料,声称借款本金为55万,其余为利息,原告行为属于放高利贷。但是未举出证据加以证明,且向法庭寄来的材料邮寄名字不是被告本人。被告的躲避、不到庭行为,直接导致了其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诉与应诉都是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但是权利的放弃也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下,被告不应诉、不举证,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法院判决:限被告王某、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黎某借款本金83万元及2012年5月31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某与被告冯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法院只听一面之词就做出判决侵犯了对方的答辩权,容易发生错案。所以《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判决有严格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被告缺席判决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法院已经给被告发了传票:

2、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3、被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没有正当理由。

证明法院已经给被告发了传票的证据有四种。

1、法官将传票直接交给被告,被告收到传票后在送达回证上的签字;

2、法院以挂号信方式将传票邮寄给被告,被告在挂号信回执上签字;

3、被告拒收传票的,请居委会和邻居到场,法官当众将传票放在被告人住处,由证人签字证明被告拒绝签收。

4、被告下落不明,用以上方法无法送达的,由法院委托报纸刊登送达公告。公告登出60日后,不管被告是否看到报纸,视为送达。以刊登该公告的报纸附卷作为送达凭证。

在借贷纠纷中,被告人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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