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男、乙女结婚后,甲男以自家购房所需资金不足为由,向其朋友丙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写明借款人是甲男自己。现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女辩称,甲男所接款项并未用于购买自家房屋,而是挪作他用,且本人对此毫不知情,因此不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鉴于甲乙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甲男向丙借款之时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甲男个人债务,也无法证明该笔债务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情形,因此应认定该笔债务为甲乙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诉甲乙夫妻共同偿还债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