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陈某是夫妻,陈某无固定收入,但嗜好赌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多次向朋友刘某借款赌博,先后借款高达52万,期间多以现金交易,后在刘某的强烈要求下,陈某于2011年初向刘某书写一借据,内容为“现陈某向刘某借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正,借款期限为陆个月,我保证不找我老公李某。”,借据上有刘某亲自书写的银行账户及其本人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刘某向被告陈某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诸法院,并将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本案中,刘某在借据上写了“我保证不找我老公李某”,即陈某已表明所借款项为其“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而债权人刘某对这几个字没有提出异议,且收取了该借据,并在借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以及身份证号码,表明刘某对于涉案的借款为债务人陈某的个人债务是明知且认可的。一审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二审法院改判为由陈某单独偿还。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所谓“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而“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实际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在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由此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分为“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类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