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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区分是借款还是入股

此文章帮助了1462人  作者:佛山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汪某与王某等签订协议,入股A公司,但并未就汪某的具体入股比例作出约定。2004年2月、3月,汪某分别向A公司支付入股款5万元和10万元。2006年2月A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由曾某独立经营公司,公司将之后收到的款项优先用于返还汪某等人的股本全款,曾某退还其他股东资金时间自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2006年3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曾某签订承包责任书,由曾某主持公司的经营。2006年4月,汪某与曾某达成协议,约定在三方合作期间,汪某的股权投入不可撤出,公司运营产生的利益共同所有。同时,A公司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工商档案登记中没有股东成员。

法院观点

法院认定,本案中,汪某与A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关于投资合同或其他合意性文件,仅凭在收据上写明“入股款”并不能判定“投资”是股东出资还是借款性质,公司亦未在接受投资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另外,A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集体所有,该企业性质决定A公司不可能存在个人出资入股的情形。因此,汪某于2004年2月、3月分别向A公司支付的5万元和10万元,虽收据中名为入股款,实为A公司向汪某个人的借款。

律师说法

区别是借款还是投资协议,要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是“投资”性质最直观的记录,因此也是最重要的证据。通过审查合同中“投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包括投资的形式、投资人的回报、投资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投资款是否可收回等内容,我们可以探知“投资”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形成对“投资”性质的综合判断。

2、公司内部资料。如果当事人关于“投资”事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及其简单不足以反映“投资”性质的,应当考察被投资公司的内部文件资料,包括股东会决议、股东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出资证明书等。这些文件是判定“投资”是否为股东出资的参考依据,因为当公司接受新股东出资时,内部领导层往往会首先形成意见,并以会议记录形式记载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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