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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转为本金后能否再计算利息,法院应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131人  作者:济南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2年期间,王某因投资需要,向陈某借款40万元,扣除归还的5万元本金,尚欠本金35万元。双方于2012年10月进行结算,结算单载明王某共欠陈某本金35万元,利息7万元,本息合计42万元。当日,王某未立即清偿本息,而是重新出具了借条,以原有的本息总金额42万元作为新的本金,重新计算利息,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陈某多次向王某催讨借款,但均未偿还。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42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王某认为:陈某主张其欠本金42万元不符合事实,其只欠对方本金35万元,利息7万元,利息不应作为本金再继续计息,而本金35万元亦应从2012年10月起计算利息。

陈某反驳称:2012年10月结算时,王某无力清偿42万元本息,其自愿重新出具借条,因此应以结算时的本息42万元为本金,按借条上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0月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双方之间的行为应认定为新的借贷行为,该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所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予保护,故法院判决王某偿还陈某本金42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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