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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过高,出借人主张高息时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47人  作者:天津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0日,马××两次从蔡××处借款共计461333元,并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年息30%按月支付,逾期加收利息20%。马××在借款到期后未予还款付息,双方遂形成纠纷,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马××偿还全部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马××认可借款属实,但是认为利息约定过高,蔡××借自己急需用钱之际硬将利息标准抬高,自己当时同意实属无奈,请求仲裁庭依法降低利息支付标准。

法院观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年息30%,明显过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马××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蔡××偿还借款461333元并支付2013年10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仲裁费用应由被申请人马××承担;驳回申请人蔡××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现在该司法解释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了一个自然债务期间,也就是说在24%至36%这个期间的利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借款已经履行的,认为是自己的默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高于36%这个上限,既然已经履行,法律也予以认可。如果没有履行的,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不能写入判决书,没有强制力,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通过律师费、服务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形式掩盖超出法律规定限度的高额利息。需要注意的是,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性质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考虑到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与利息相同,为防止出借人规避法律,以违约金的方式获取高息,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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