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吴兵华与被告王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兵华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原告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万元。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3年5月29日。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5月29日,被告王武伟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7日诉至本院,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王武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兵华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原告吴兵华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由被告王武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兵华。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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