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民间借贷问题,拔打免费民间借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  民贷案例  >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借款合同利息约定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借款合同利息约定

此文章帮助了294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郑惜兰诉被告何颖思、黄伟德、何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5月28日何颖思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在2014年8月28日前还清该笔借款,随即原告按照何颖思的指示将该笔300万元借款汇入何代勇的账号。另,黄伟德玉与何颖思是夫妻关系。请求判令:1、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何颖思辩称:1、对于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00万元无异议;2、双方没有利息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无息借款;3、借款是何颖思个人的借款,与黄伟德、何代勇无关,何代勇只是出借银行帐号给何颖思。

被告黄伟德辩称:对何颖思的借款并不知情,双方已经在xxxx年x月离婚,何颖思的借款认为与我无关,我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何颖思是2014年8月才辞职,之前一直在银行上班,可能是任职经理职务,何颖思的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被告何代勇辩称:我与何颖思在银行工作认识,当时出借银行卡给何颖思,但不知道何颖思向人借款,我对何颖思的借款从不知情,何颖思是借用我的帐户进行转帐,我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2014年5月28日,何颖思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没有利息的约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确认该民间借贷合法、有效;何颖思逾期不还款,现原告提出起诉,何颖思应偿还该借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借款时黄伟德与何颖思为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黄伟德应予偿还。何颖思借用何代勇的帐户进行转帐,何代勇没有过错也未占有使用涉案借款,不须承担偿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何颖思、黄伟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惜兰偿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2、驳回原告郑惜兰的其余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应该支付逾期利息。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

专业律师提示您,证据是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障,它形成与协商、签约、付款、 收息、跟进沟通、催款、争议谈判、诉讼等全流程,有利的证据必将让债权人实现权利事半功倍。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民间借贷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民贷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服务。

民贷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民间借贷案例,民间借贷经典案例,民间借贷类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民间借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