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刘红梅诉被告李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红梅诉称,2013年10月28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证明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10月28日到2014年1月28日,并约定如到期不还让李灿把广鑫养殖场转让给刘红梅。2014年4月16日,被告再次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证明借款24万元,借款一个月,月利率2%。上述两笔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归还本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因而形成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4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2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灿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灿向原告刘红梅借款340000元未还,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4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原告主张利息12000元(以2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4年4月16日即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即原告起诉之日止),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红梅借款人民币34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