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王斌与被告陈丹、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斌诉称:2014年7月,被告以经商为由累计从原告处借款293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率为月息2%。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丹、刘红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丹欠原告王斌253000元借款,有借款人陈丹所列借条证实,借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陈丹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王斌诉请被告陈丹、刘红共同偿还借款的理由,因该借款行为发生在陈丹与刘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其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丹、刘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陈丹、刘红偿付王斌借款25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2、驳回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细节的处理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可以及时挽回当事人损失,维护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