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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为借款抵押共有房屋,法院如何看待抵押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360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原告王先生诉称,某房屋系他与张女士婚后购买的共有房屋,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2014年9月,张女士借他在外地出差之机,和李先生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从李先生处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他认为,某房屋是他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女士隐瞒房屋共有的事实与李先生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张女士与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请求确认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诉讼费由张女士与李先生负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某房屋系王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张女士向李先生借款200万元并将房屋抵押登记给李先生均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而且自张女士与李先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至王先生起诉本案,时间间隔2个多月,应视为王先生对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提出了异议。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另,考虑到张女士将房屋抵押给李先生时陈述房屋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法院判决由张女士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说法

共有权房产的一切权属于每个共有人,共有权房产也是能用来抵押贷款的,不过有必定的条件限制。只有在取得另外的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之后,取得同意的共有人就能将此房产用于抵押贷款了。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本案比较特殊,共同共有人为夫妻,这就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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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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