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2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3年12月25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13000元,均约定月利率为0.73125%,立有借据两支。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2年1月21日、2013年12月2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13000元,其中10000元的借款约定月利率为0.73125%,立有借据,均无约定还款期限。2009年6月29日、2010年1月5日被告两次替原告偿还信用社贷款13000元。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予以偿还借款及利息。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23000元,出具借据两支,经庭审查明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另外1万元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明不了已给原告还款的事实,故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息的诉请事实清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将借款全部偿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由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冯某某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0.73125%计息,从200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兑现完毕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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