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龚磊为与被告张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龚磊起诉称:2010年5月3日,被告张晓林向原告借款113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10年7月3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3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4200元(实际金额以借款本金11300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暂合计15500元。
被告张晓林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晓林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龚磊起诉要求被告张晓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还款违约金,并无法律规定,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龚磊借款113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0年7月4日起以本金113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