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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中签订买卖合同作担保 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履行了

此文章帮助了184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借贷中签订买卖合同作担保

2014年7月10日,原告黎某(乙方)与被告梁某(甲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梁某自愿将位于宾阳县甘棠镇某街某号房屋转让给黎某。签订协议后至2015年3月9日,黎某共向梁某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但至今梁某没有配合黎某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黎某认为被告梁某未按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梁某辩称,黎某与其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借到的实际金额为13.5万元,梁某是在受蒙蔽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当时梁某以为是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因此该房屋买卖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履行了

本文认为,该案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一)从该协议内容来看,原告黎某与被告梁某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虽然约定了价款及付款方式,但是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的房屋交付期限,并未作明确约定。

(二)从付款情况来看,按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当日应付给甲方购房款为15万元,余款在房子过户后付清,而原告黎某声称已付购房款20万元,其付款金额与房屋转让协议的约定不相符,并且原告黎某对于已付的购房款,在被告否认收到原告购房款20万元的情况下,作为大额支付款项,原告黎某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已付款20万元的事实。  

(三)从被告的答辩来看,被告梁某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民间借贷,利息是按月息5分计算,首期的15万元实际收到原告的款项为12.75万元,另外2.25万元作为利息。后来通过网银转款给其的有7000元左右,由于未能还款,双方于2015年3月9日进行结算,就出具了20万元的收条给原告黎某,被告对于借贷情况及收条的形成过程作出了合理的解释,该解释是符合逻辑的。

(四)从房屋成交的价格来看,根据本院对宾阳县甘棠镇某社区主任的询问笔录内容可以看出,该房屋转让的价格与同期同地段的房屋交易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黎某与被告梁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应当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处理本案。

这就是在关于借贷中签订买卖合同作担保,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履行了的简单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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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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