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曹叶娟为与被告吕志华、冯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叶娟起诉称,被告吕志华分别于2012年6月1日、15日、2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60000元、40000元,共计200000元。三笔借款陆续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吕志华催讨欠款,被告吕志华至今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冯美芳与被告吕志华是夫妻,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此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吕志华理应与被告吕志华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997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吕志华辩称:欠款属实,但已归还24000元,原告没有出具收条。
被告冯美芳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吕志华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未能举证被告吕志华所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且被告冯美芳未予认可。被告关于原告应向升降机的实际控制人胡光末要求返还租赁物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吕志华、冯美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叶娟租赁费用9395元并赔偿原告ssd100施工升降机损失28000元,合计37395元;
2、驳回原告曹叶娟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债务人应及时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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