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顾秀芳为与被告陆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秀芳起诉称:2011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至同年10月30日。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陆燕平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陆燕平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陆燕平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所借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所欠款项为13800元,而非原告诉称的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陆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顾秀芳借款138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生效的借条对债权债务双方皆会产生约束力,如果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法律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