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顾士英为与被告周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士英起诉称:2011年2月9日,被告周仁林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于同年3月31日归还。同年4月11日,被告周仁林又向原告借款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周仁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1年4月1日起,以本金14000元按中国人民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之日止)。
被告周仁林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仁林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顾士英可以催告被告周仁林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周仁林对部分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予以返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周仁林亲戚代为归还欠款,应予准许,代为归还部分应从债务总额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周仁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士英借款15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95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之日止);
2、驳回原告顾士英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成立后的借贷关系对债权债务双方皆会产生约束力,如果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法律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