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平湖市正鸿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平湖市正鸿拉链织造有限公司起诉称:2010年5月24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款于2010年5月27日前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红根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借款理应归还。但被告王建光至今未归还显属欠理,应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70000元借款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理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被告陈红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制度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红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湖市正鸿拉链织造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70000元从2010年5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