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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的诉讼争议 欠款不还的诉讼举证

此文章帮助了202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为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2011年4月2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3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235000元,约定年利息为47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酿成纠纷。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35000元,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235000元,自2011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进行了举证。

提供借条一份,证明2011年4月22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谢某借款235000元的事实。

被告在本案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因其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上述证据,经审核,真实合法,法院予以确认,认定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用。

基于以上对证据的认定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2011年4月22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谢某借款2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利息为4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至今未能归还,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某借款235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235000元,自2011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阅读上文可知,债务人应当及时按约履行借款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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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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