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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逾期还款争议 债务人逾期还款诉讼举证

此文章帮助了259人  作者:惠州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徐红与被告黄华、周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黄华、周瑛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0000元,合计2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黄华、周瑛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80000元(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2年9月26日计算至2014年9月19日,多于80000元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被告黄华、周瑛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因被告急需资金,原告同意出借20万元给被告,被告承诺在2012年10月9日前还清,如有逾期自愿按全部借款金额20%支付违约金,并按日千分之一支付从借款日计算的利息。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交付借款20万元。

原告认可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原告已依约交付借款,有相应借款协议及汇款凭证为证。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结合原告的诉请,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华、周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徐红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被告黄华、周瑛共同负担。

阅读上文可知,债务人应当及时按约履行借款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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