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0月28日,被告李某在东北出差时打电话向原告借10万元,期限1年。李某给原告发短信提供账号,帐号户主荣某原告不认识。原告当日即转款,嗣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和荣某的刑事责任,也曾向法院主张由荣某返还不当得利,皆未果,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李某主张原告给荣某转款系偿还同年5月8日向自己借的款。原告否认向李某借过款。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大量民间借贷关系以口头合同形式缔结,原告陈述其转款时被告在外地,未出具书面借款协议合乎情理。被告主张原告转款给荣某的款项系偿还之前的借款,因被告不能提供该借款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王某虽仅有转账凭证,但其陈述合理,最终取得胜诉。
律师分析:
转账凭证通常包括银行转账单、转账记录以及借款人的收条等。支付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证明出借方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另一种是证明借款人已将款项归还给出借方。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仅有转账单作为支付凭证,没有借据,使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的判决结果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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