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邓某有一朋友张某,常委托邓某购买“六合彩”。2011年元月18日,张某又委托邓某向王某购买“六合彩”(又称写码),购买金额为60000元,未付现金,结果未中奖。2011年元月28日,王某向邓某催要“六合彩”赌债60000元,由邓某向王某出具60000元的借条,约定2月18日归还。邓某逾期未还,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邓某归还借款60000元,经查实该款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等人参与“六合彩”赌博系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处罚,原告虽持有被告签名的借条,但被告提出借款为“六合彩”非法债务的抗辨,原告没有针对被告的抗辨提出证据证实被告所欠原告60000元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不是因赌博引发的赌博债,且有多人证言证实及手机录音、短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该借条上反映的60000元系被告欠原告的赌资,该赌资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收缴(法院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予以收缴)。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存在涉赌因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举证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