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2月2日被告杨某称表弟结婚用钱,向其借款25000元,约定5日后返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找种种借口拒不返还,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2000元。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在2013年2月2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有被告杨某写给原告的借条一张为证。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2000元。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欠原告25000元有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应将欠款归还原告。对于原告称要求被告归还利息2000元,因借条中未明确约定支付利息,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借款2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借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由于借条中未明确约定支付利息,故债务人可以主张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