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其向自己的借款三万元,并提供了借条一张,其上载明“今借王某三万元,李某,2015年10月12日”。而李某则辩称系王某欠了自己三万元,借条中的“借”字是指自己借给王某钱的意思。由于双方都声称此三万元系现金给付,没有银行交易记录,也没有证人对此给予证明,案情陷入了真伪不明的状态。
法院观点
凭着一般的社会常识与经验,通常情况下都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借条,以作为借款的凭证,以让贷款人放心,而鲜有贷款人自己反还要出具凭证,而且还将凭证交给借款人的情况。法院认定,是李某欠了王某三万元,而李某只是钻了“借”字双重含义的漏洞。
律师说法
对于出借人而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般出借人应尽到下列举证责任:
(1)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2)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同时需要注意,如果债务人对争议债权的性质有相反意见,应负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对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否认借贷关系成立及生效则必须提供足以推翻对方主张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