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某从原告张某处借款两百万元,约定两年内偿还其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并向张某提供了自家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房屋归张某所有。两年后,因于某没有偿还借款,张某将于某告上法庭,要求于某将抵押房屋过户给自己。
法院观点
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约定抵押的内容,形式和实质要件上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被告与原告对抵押房屋的约定部分是不生效的,且张某向法院请求的是将抵押房屋过户到自已名下而不是请求返还欠款,所以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建议他将诉讼请求改为向被告方索要欠款,重新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质系对借贷关系的一种担保,即当债务人一旦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选择执行买卖合同,这种约定属于《担保法》中规定的流质条款,即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条款,系无效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