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自然人之间借款引发纠纷
赵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14年11月13日、2015年1月20日两次向梁某借款合共200000元。2015年1月20日,赵某与梁某就上述两笔借款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20日止,赵某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向梁某支付利息。此后赵某未向梁某还本付息。梁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偿还本金,并按合同约定偿还利息
经审理确认,原告梁某与被告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赵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年利率5.6%的二倍计算,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清偿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引发纠纷,如何确定借款合同是否生效”的案例介绍,需要注意,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类合同生效是与自然人间借贷不同。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及时求助于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