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贷诉讼但被告拒不出庭
2010年7月26日,被告洪某向原告马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借期40天。被告洪某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洪某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336.50元,合计人民币54336.50元。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偿还本金和利息
经审理确认,被告洪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9月5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律师说法:法院是否可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是否可缺席判决”的案例介绍,需要注意,基于一些法官对于缺席审理案件当然作出支持原告诉求的认识误区,缺席判决的案件出现误判,导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最好不要缺席判决。有鉴于此,最好及时求助于专业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