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也被起诉
被告彭某、王某于2005年5月16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2月19日,被告彭某对所欠借款与原告李某结算后向其重新出具欠条一份,欠款本金为53,966.00元,约定每月利息669.00元(月利率1.2分)。该款二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3,966.00元及按月利1.2分给付自2014年12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判决:借款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经审理确认,借款时间系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及反驳证据,故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彭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3,966.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分向原告李某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一方所欠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具体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介绍,需要注意,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夫妻双方、债权人均关系甚巨。所以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最好及时求助于专业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