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款人拒不还款遭起诉
2014年1月25日,被告胥某为原告潘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胥某从潘某借人民币现金壹拾叁万整,(¥130000.00)用于资金周转。借款人:胥某。2014年1月25日”。因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称自己家里经常存放现金,是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的,并提供了当时其公司流水的银行查询单,证明自己有能力提供给被告130000元现金。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偿还借款本息
经审理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存有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胥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潘某借款十三万元及利息(以十三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法院如何认定借贷是否成立
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法院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以上就是关于“借款人拒不还款遭起诉,法院如何认定借贷是否成立”的案例介绍,需要注意,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所以,借贷纠纷不是简单一张借据的事,有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