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款时未签订借条
被告方某从2011年4月起利用其保管原告尚某银行卡的机会,陆续从原告的银行卡取出100000元为自己所用。2014年4月18日,被告方某出具《还款协议承诺书》一份给原告,认可其于2011年4月份领取原告银行卡中的100000元,并承诺每月偿还给原告3000元-5000元,三年内还清。被告方某出具《还款协议承诺书》后,没有按协议的约定还款,原告经催偿未果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给原告欠款100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应足额还款
经审理确认,被告方某从原告的银行卡上取走100000元的事实存在,有被告方某签名、捺印的《还款协议承诺书》为凭,被告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亦认可从原告的银行卡取走100000元是事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方某偿还给原告尚某欠款100000元。
律师说法:借款人出具还款承诺如何认定
《还款承诺书》具有以下效力:
1、作为以后诉讼程序中的证据
如果债务人已经逾期未还款,此时,债务人的资金和诚信可能出现了问题,债权人就要加强警觉,要提前为将来可能产生的诉讼做好准备。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十分关键,所以要事先把证据准备好。
2、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在民法上,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一旦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或者债务人主动承认债务即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限应重新起算。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说明债权人提出了请求,债务人承认了债务的存在,这些都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
以上就是关于“借款时未签订借条,借款人出具还款承诺如何认定”的案例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在《还款承诺书》签名之处,务必让债务人亲笔签名,而且务必写清债务人是在哪年哪月哪日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如果借贷已经可能会引起纠纷了,最好在第一时间请专业律师介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