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在借据上签字担保成为共同被告
2014年5月21日,被告孙某向原告林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载明:“2014.5.21借林某贰拾万元(200000.00)归还2015.5.21,”。2015年7月11日,被告孙某向原告林某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载明:“孙某于2015.8.30前还林某5万,9.30前还5万,还有十万于2016年前把十万还清。”同日被告孟某为上述借款签字担保。后原告林某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均未果,遂于2015年9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孟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借款人限期还款,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审理确认,被告孟某自愿为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保证行为合法有效,故其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间及标准: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孙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担保人应承担什么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要注意,《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在借据上签字担保,担保人应承担什么担保责任”的案例介绍,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提醒要避免为他人做连带担保。最好在第一时间请专业律师介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