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多次借款未偿还
舒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5年11月17日、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12日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0000元,且分别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原、被告双方在书面借据中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息一分半来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该笔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
法院判决:被告舒某偿还原告戴某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2016年5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6年6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6年6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舒某承担。
律师说法:法院怎么判?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作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判决,虽然被告人并未出庭,但法院的判决让当事人双方都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