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部分借款未还完
高某某于2012年9月1日向其借款20万元,由被告李某某提供担保,约定月利率为2.3%。借款后三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3年9月1日,并于2014年3月1日偿还了本金10万元。另外,被告任某某系被告高某某之妻,该笔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法院判决:一、限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从2013年9月2日起月利率按1.87%计算至2014年3月1日止的利息。
二、限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4年3月2日起月利率按1.87%计算至该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李某某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高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
律师说法:夫妻怎么承担
对于夫妻之间的债务,法院是根据哪条法律依据作出的判决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判决,虽然被告人并未出庭,但法院的判决让当事人双方都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