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经商需要借款不还
被告陈某、谢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7日,被告陈某因经商需要,向原告范某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交付给被告陈某。双方为了便于利息计算,故借条出具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借期至2014年3月30日止。借款后,被告陈某未能按约支付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陈某、谢某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法院观点: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某、谢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范某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律师说法:出借人能否起诉夫妻双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此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并不是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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