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一方借款夫妻二人成被告
陈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8月31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6日,陈某因经营所需向刘某借款80万元,并于当日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捌拾万元(¥800000元)。月利3分。借款人:陈某。2013年11月26日”。陈某借款后,其分别于2014年11月3日、2014年11月28日、2014年12月27日、2015年1月18日、2015年2月6日偿还刘某借款本金5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了截止2014年8月26日的利息。现因陈某未予返还尚欠借款本金57万元和2014年8月26日后的利息,刘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王某共同偿还刘某借款本金57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本息
因上述借款产生于陈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本案无证据证明系陈某的个人债务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陈某和王某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返还尚欠借款本金57万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原则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亦存在例外规定。
(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借款属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借款的,应由借款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因夫妻双方分别可以单独进行民事活动,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借款人的配偶不应承担责任。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借款,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因此首要应当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某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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