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逾期还款被诉
2015年1月28日,原告某公司与某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原告某公司委托某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2015年1月28日,原告某公司作为委托人,某银行作为受托人,被告某某公司作为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1)某银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原告某公司的委托向被告某某公司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整;(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18个月,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止,贷款实际发放金额、放款日以《借款凭证》为准;(3)贷款利率为21%/年固定利率;(4)还款方式:贷款按月计息,分期还本,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自借款发放之日起第9个月归还本金6000万元,第14个月归还本金8000万元,第18个月归还剩余本金;(5)被告某某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原告某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被告某某公司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被告某某公司;(7)被告某某公司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某公司有权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50‰计收罚息。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公司应于2015年8月21日结清当期全部利息,但经原告某公司多次催款,被告某某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提前归还借款本金2亿元;按年利率21%支付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五十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经法院查明,原告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某某公司发放了2亿元贷款,而被告某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某公司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某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某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公司逾期归还本息的,被告某某公司在承担合同约定的21%/年利率基础上,还需承担每日千分之五十的罚息,两者合计的利率明显超过了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利率范围,应予调整。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告某某公司应当承担的利率调整为年利率24%,原告某公司所主张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获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息为21%,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五十,两者合计的利率明显超过了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利率范围,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将被告某某公司应当承担的利率调整为年利率24%,没有支持原告某公司所主张的超出部分的利息。
以上就是“逾期还款被诉,民间借贷中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获支持?”的案例分析,在民间借贷中约定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约束借款人及时还款,以防止因不按时还款,给债权人造成其它的损失。但如果约定违约金过高,超过法律所允许的利率范围,反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那怎样约定利息与违约金合适?怎样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利息与违约金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