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款违约不还
2010年5月3日,被告张某向原告龚某借款113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10年7月3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龚某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张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3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4200元(实际金额以借款本金11300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暂合计155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龚某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日,被告张某向原告龚某借款11300元,并出具借条1份,承诺于同年7月3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张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龚某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还款违约金,并无法律规定,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龚某借款113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0年7月4日起以本金113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如何规定违约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双方可以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责任条款,这也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但是法律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未依约还款,出借人所遭受到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由于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更容易获得,其风险性更高。为了规范金融市场,防止高利贷现象,需要对盲目的逐利行为进行约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借款利息进行了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属于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因此,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同时支持,但两者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法院一般不予保护。如约定的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或者违约金其中一项就已经达到或者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法院一般只支持一项,对另一项依法予以驳回。所以,邵法官提醒,出借人在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不应因逐利盲目主张过高的利息及违约金,否则应对超过法律不予保护的部分还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
以上就是关于“借款违约不还,民间借贷如何规定违约金及利息”的案例介绍,如果您有相关问题请来电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