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到期不归还欠款被起诉
2015年12月30日,被告涂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谌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贰分/年,按月计付利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借期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6月1日。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故谌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涂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其利息4万元;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7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涂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谌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3150.68元;驳回原告谌某某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7万元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被告涂某某尚欠原告谌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谌某某主张律师费人民币7万元,本案事实清楚,律师费并非诉讼必须发生的费用,也并非因诉讼而造成的必然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律师费用是否可由败诉方承担?
我国是以“谁请律师谁负担律师费”为一般原则,只有在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律师费才由败诉方承担,但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没有明确表示到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法院查明,律师费并非诉讼必须发生的费用,也并非因诉讼而造成的必然损失,故本案中并没有支持原告律师费用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往往希望自己支付的律师费由败诉的被告承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项主张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法院通常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律师费并不是原告因被告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而必然产生的费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不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由律师代理,因此律师费是当事人根据其自身的情况(知识、经历和支付能力等)自主决定是否聘请律师而产生的,该费用与被告实施的违约和侵权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怎样才能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呢?除了事先约定,法律也规定几项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
1、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4、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5、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6、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7、部分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8、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泅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9、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10、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以上为“到期不归还欠款被起诉,律师费用是否可由败诉方承担?”的案例分析,为了充分保护您的自身利益,建议在合同上约定,因发生纠纷产生的律师费承担方式。合同条款的一般约定方式为“违约方因承担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如果遇到这类法律问题,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疑答惑,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