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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向人“借”款被起诉

杨某于2008年8月至2013年7月间隐瞒自己所经营的店铺、美容院等出现严重亏损,没有足够的经济收入偿还借款的事实,以经营周转、扩大门面、帮银行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等为由,向不同被害人重复提供房产证、店铺租赁合同、保证金收据等材料,虚构自己具有偿还能力,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并承诺按时还本付息,骗取他人信任,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在同一时间段内先后分别向谢某等20多人借款共计1699.2794万元,将后面取得的借款大部分用于偿还先前的借款债务,截至案发前,尚有被害人谢某等12人的借款共计476.1656万元未能归还。公诉机关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以及辩护人辩称:杨某的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杨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自己所经营的店铺、美容院等出现严重亏损,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借款,且在借款时向多名被害人重复提供房产证、店铺租赁合同、保证金收据等材料,虚构自己具有偿还能力的事实,也没有告知真实的借款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并承诺按时还本付息,从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借款,并将得到的资金大部分用来偿还先前的借款债务,其为骗取他人借款采用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以及借款的用途,足以表明杨某在主观上对明知无能力偿还的借款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杨某的行为已完全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476.16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遂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

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最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借贷型诈骗是诈骗罪中的一种,通常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贷款人,使贷款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实务中,可以通过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行为人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如行为人打着借款的幌子借款不还,且数额较大,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嫌借贷型诈骗犯罪。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乱象频现,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的案例介绍。上述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区分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的根本标准: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对我们破解当前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的局面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当然,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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