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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未经配偶同意,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此文章帮助了327人  作者:杭州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被告以未经配偶同意为由否认股权转让效力

原告盛某和被告于某签订股金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于某将其所持有的荣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金12.84万元转让给盛某。并约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于某自愿放弃在农商行股金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股金分红归盛某所有。协议签订后,盛某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11月1日、11月3日向于某共计支付股金转让款12.84万元。但其后,于某始终未协助盛某办理过户手续并仍然从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崖头支行支取股金分红共计3.9万元,故盛某诉至法院,而于某辩称转让的股权系与案外人黄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时没有经过黄某的同意,单方转让无效。

判决结果: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涉案股权确系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原告依约支付了对价,原告有理由相信转让股份系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综上,被告以其配偶不知道转让一事认定协议无效,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现行《公司法》在第三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了专门的规制。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看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股权转让没有限制,若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半数股东同意,且程序上有一定要求,即使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公司法》并没有关于配偶一方转让股权须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规定,配偶一方转让股权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股权转让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出现了股权转让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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