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借据标明“劳保开支”,向厂长要钱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标明“劳保开支”的 借据三万元,被告是XXXX工厂的厂长,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归还三万元借款以及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出借据中已标明是“劳保开支”,被告的行为系单位行为,驳回原告诉求。
经法院查明,被告曾经给原告出具过借据一枚,借据的上款系标明为“劳保开支”。从借据上款系“劳保开支”分析被告的借款具有单位借款的性质,其理由为,被告当时的特殊身份是大安市罐头厂厂长,身份含有双重性,特别是借据上标明“劳保开支”字样,只有给工人开资才称得上为“劳保开支”,因此见于以上事实,本院认定被告给原告出借据的行为为单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借据标明“劳保开支”应属于单位行为,起诉时被告如何确定?
在民事诉讼中,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否则诉讼请求将会被驳回。在起诉时选择合适的被告是起诉的第一步,民诉的被告选择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借据标明“劳保开支”,应该向谁要钱”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各位,在起诉时应当提前分析法律关系,选择适当的被告进行起诉,在法律水平薄弱的情况下,要选择寻求专业法律工作的帮助,避免自己遭受损失。